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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22〕27号)要求,巩固深化2021年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违法行为,全面优化安全评价市场,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2022年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2日

 

 

2022年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

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巩固2021年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检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检查行动,坚决遏制安评机构弄虚造假、出具虚假报告,有效杜绝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评价人员违规挂靠,彻底清理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等行为,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晰安全评价监管职责,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积极推动安全评价领域数字治理新模式,切实优化安全评价市场,稳步提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

二、明晰检查范围与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重点对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报告进行抽查;对在管辖区域内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

1.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2.报告抽查要求。

(1)报告项目所在地覆盖全省每一个县(市、区);

(2)对辖区内执业机构进行全覆盖;

(3)法定许可类项目全覆盖、法定非许可类安全评价项目自定抽查比例。

(二)检查重点内容。重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安全评价报告等3个方面开展专项检查。

1.安全评价机构方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3)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情况;

(4)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情况;

(5)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从业人员方面。

(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或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2)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3.安全评价报告方面。

(1)是否按要求网上公开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2)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3)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4)是否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5)是否按标准要求编制;

(6)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

(7)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清晰、依据是否充分;

(8)安全评价项目资料是否全面并及时归档。

三、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从2022年6月至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改(6月初至6月20日)。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检查重点中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安全评价报告三个层面内容开展自查(附件2),全面核查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附件3)。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6月20日前,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将自查报告报所在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应急管理厅。

(二)集中检查(6月21日至9月30日)。梳理抽查清单。各市应急管理部门按要求梳理法定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理清评价报告底数,形成抽查目录清单;同时摸清辖区内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执业人员情况(附件4)。制定检查计划。省级层面,由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确定检查专家名单,制定安评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及报告督导抽查计划;市县层面,由应急管理部门自行确定检查专家,并制定法定评价项目检查计划;安全评价机构相关情况表和检查计划(附件5)以市为单位于6月20日前统一报省应急管理厅。开展专项检查。6月21日起,各地要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除险保安”大排查大检查专项行动、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检查与执法工作。一是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各市对注册在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实现自2019年5月1日起资质保持情况检查全覆盖;抽查市、县(市、区)的部分法定安全评价项目。二是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在本辖区法定评价项目按要求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报告质量和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附件6),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

(三)总结评估(10月初至10月30日)。各市应急管理局要从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和举措以及今后工作开展建议等方面梳理汇总专项检查工作,于10月10日前形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省厅规划财务处。省应急管理厅将综合评估各地专项检查成效,对活动实效、存在问题、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执法案例等实行公开通报,并进行年度考核赋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本次专项检查已列入对各市的年度考核内容,各市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认真严肃检查,盯牢每一个检查环节,防止走过场,确保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矿山、金属冶金、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部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处(科、室)和执法等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专项检查工作,于6月10日前确定1名联络员报省应急管理厅。

(三)强化技术服务。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要做好专家支持,选派业务优、素质高的专家全程参与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专家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统一检查标准,既要深入查找问题,又要提出解决方案,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提高执业水平,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四)严查违规行为。各市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落实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评价执业行为的要求,坚决打击扰乱安全评价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违规机构受教训、其他机构受警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处罚情况及时上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http://120.133.22.112:8095/)。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要及时梳理总结阶段性工作,集中检查阶段于每月25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附件7~8)和典型案例(附件9)报送省厅。

联系人: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宋琳

联系电话:0571-81051471,17767051621

邮箱:346886159@qq.com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表

           3.安全评价机构法定项目报告自查表

           4.安全评价机构相关情况表

           5.法定项目检查计划

           6.安全评价项目(报告)专项检查问题表

           7.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8.专项检查处罚详情表

           9.典型案例报送要求

文件的9个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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